添加日期:2017年1月4日 阅读:1487
2016年已经过去,但是医药市场仍然在延续“政策年”的强大气场,医改试点各省份和城市增加、“两票制”、药品流通领域整治、分级诊疗制度推进、医保支付标准试点等政策深刻影响着医药市场。
各省集采实施情况
各省药品集中采购方案在2015年国办7号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分类采购、分层管理、分步实施”的采购原则指导下,作为医改的重头戏陆续出台,并逐步推进。但回望各省药品集采实施情况,仍然盲点多多。
此轮药品集中采购,各省基本贯彻了7号文“药品以降价为目标”的主旨。从已经完成及正在进行的山东、山西、湖北、福建、广西、四川等省对招标目录或挂网目录的限价规则看,首先多采取了参考全国*新一期*低几省中标均价或*低价、次低价等进行限价的规则。
二是对分类采购临床用量大、竞争企业多的招标目录产品,经技术标筛选后,同一竞争组内,只取*低报价和次低报价者作为中标企业,突出了价低优先的原则。即使是如山东未对挂网的临床用量小的产品进行限价,但也提出了放给地市或县等或医院联合体议价需要参考历史低中标价和实际交易价的建议。
另一大市场潮流即是以安徽、浙江、重庆为代表的地市级医疗机构联合体在上轮省级招标中标或挂网基础上的议价,针对基层用药或医保目录等不同品种,提出降价15%~40%不等的中标规则,直接逼退一大批基药生产企业。
上海GPO及广东深圳GPO采购模式也源出上述试点省份,只是换了个含蓄的贡献点数的概念,把企业贡献出的利益奉献给联合体。比较残酷的是北京、浙江参考全国*低价动态调整,只要产品在其他地方出现更低价,不论什么原因,被投诉发现后,一定时间后强制性调整为*低价,否则视为弃标,同时,还要被京津冀联盟同化。
*有声势的是福建“三明模式”的联合体二次议价、医保支付控费和“两票制”共同作用的全国*低价限价采购,在福建省标“无厘头”差比价(不同规格报价的差比价规则至今未查明理论依据)和强改低价药规则的霸王招标挂网下,进一步压缩药品价格的“水分”。“三明模式”被国家层面塑为典型,要求在全国范围推广,并迅速被全国46个地市学习,以三明限价为限价,实行“三明模式”同盟。
异曲同工,所有的药品集中采购方案都指向一个目标——降价。
药价改革让市场说话
真的达到降价的目的了吗?先不说专利、独家品种为一类的谈判效果如何,只说仍然是药品集中采购焦点的临床用量大的竞争性品种吧。大多数省份在招标目录的集中采购规则制订中,把临床用量大、竞争企业多的品种坚持用招标的方式集中采购,但在规则制订中,实行了质量分层或竞价分组方式,专利、原研、科技进步奖、首仿、通过国际认证、省长质量奖等各种可以作为层次划分标准的项目成为分层或分组的屏障线,作为第*、二层次产品与普通GMP企业区别分层或分组。
毫无疑问,*终的结果是第*或第二层次竞争对手少或没有竞争的成为价格的胜出者,招标反而成了这批品种的保护神。如一些省份的第*层次品种,一些企业的品种原本在市场没有参与过竞争,竞价记录也极少,但在分层划分机会来临后,未经过价格洗涤的部分产品以较高的价格上位,顿时成为热门。某省在招标品种的分组中,获得省级科技进步奖或质量奖的产品也列入特殊层次,并细分剂型为不同的竞价组,导致一些在其他省份无明显优势的企业产品立即成为引人眼热的议价品种。
药品集中采购作为医改的先锋政策,其根本目标是什么?笔者认为:调整药品价格至合理价位,理顺医疗机构用药结构,控制医保费用合理支出才是其应该履行的义务。一些已经明显经过市场充分竞争、价格透明的普药、基药产品,不应再作为每轮招标的替死鬼。而打着原研、进口等旗号的外资、合资药物却被单独设立在一个质量层次或分组内,大赚医保的钱。还有低价药产品,国家出台调整医院用药结构、保护低价药的调控措施,但一些省份却故作无视状,仍然在不断督促地方或医疗机构联合议价再降价。
既然药品招标还不能全面承担合理调整药品价格的目的,是时候该分级诊疗、医保支付标准等医保控费措施出力了。政策是引导市场的,价格改革政策选择让市场说话,我们选择让支付标准调控。
业内传言,支付标准的出台会带来更大力度的降价。笔者认为,关键看降什么产品的价。药品价格合理调控到位才是王道,那些打着变相专利、原研、科技进步奖等擦边球赚钱的产品能通过统一标准把价格合理降下来,市场竞争充分的普药产品在合理的价格下在市场中竞争,而低价药给予政策保护得以合理生存的机会就算达到了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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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范围】用于缓解颈、肩、腰、腿及闭合性软组织疼痛、肿胀等不适症状人群的物理冷敷。【使用方法】外用。将本品适量直接涂抹于不适部位,轻轻按摩2-3分钟,每日2-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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